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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颁布时间:2019-08-1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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