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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省直预算单位采暖用煤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9-09-19  

关于废止省直预算单位采暖用煤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通知

  吉财采购〔2019635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按照环保工作的有关要求,大部分省直预算单位取消了自行供热,并入了集中供热管网,或者以天然气和生物质颗粒代替煤为供热燃料。经研究决定,从201991日起,废止《关于吉林省省直预算单位采暖用煤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18740号)。   

  采暖用煤的相关规定废止后,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按照我省现行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暖用煤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吉林省财政厅   

  201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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