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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9-09-20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有关规定,我们《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227

 

 

附件: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补市县政府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引导类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应纳入吉林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

第四条  奖补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开工进度快、工作效果好的市县。

 

 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是奖补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在奖补资金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分配下达预算;负责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和完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绩效评价管理。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奖补资金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对各地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和日常跟踪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具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统筹提出绩效目标,并按照绩效目标对奖补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第八条  市县政府部门在奖补资金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市县政府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奖补资金材料申报工作,进行材料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明确绩效目标。严格执行奖补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管,进行绩效考评。做好资金申报和使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申报奖补资金通知,提出具体申报要求。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十条  按照上年6月底、9月底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年度任务量等进行评比打分,并按照分值排序确定奖补市县范围(数量在10-15个之间)。

第十一条  上年6月底开工率未达到60%9月底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工率未达到100%的市县不予奖补   

第十二条  对于纳入奖补范围的市县,按照因素法分配奖补资金,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分配到有关市县,分配因素包括上年工程进度和货币化安置情况当年任务量等。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货币化安置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六条  用于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下达后两年内未使用完毕,由省财政收回。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奖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相关市县要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审核市县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二十二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到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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