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1-2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达达钢铁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阻止出境决定书》(杭税稽阻〔2019〕001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阻止出境决定书
杭税稽阻 〔2019〕001 号
杭州达达钢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569980866XG)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起阻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裘悦升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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