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1-03 10:16: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213号
温州万爵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19〕407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2020年1月3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19〕407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19〕407号
温州万爵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02556157660)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现查明: 1、万爵公司2015年11月份从北京夕彬海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夕彬公司”)取得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100152130,发票号码:03125369),发票金额75743.59元,进项税额12876.41元,并在当月全部申报抵扣。2、万爵公司2015年11月份从沛县格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雅公司”)取得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2612981、№12612982、№12612984),发票金额294871.79元,进项税额50128.2元,并在当月全部申报抵扣。3、2016年1月份从格雅公司取得1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44160,发票号码:№05856797、№05856798、№05856799、№05856800、№05856801、№05856802、№05856803、№05856804、№05856805、№05856806),发票金额961538.46元,进项税额163461.54元,并在当月全部申报抵扣。经调查万爵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取得上述发票资金未付或存在较明显资金回流现象,北京市朝阳区原国税局稽查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原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万爵公司取得上述14份增值税均属虚开发票,结合上述情况判定万爵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手段,达到偷税目的。共计偷逃增值税226466.15元。 证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证明单。2.银行对账单3.资金流转情况表,纳税申报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拟1、对其追缴的增值税额226466.15元处1倍罚款226466.15元; 2、对其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5852.63元处1倍罚款15852.63元; 3、对其2016年应补的企业所得税54399.79元处以1倍罚款54399.7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