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1-07 15:26: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20]第3号
苍南县康业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三稽罚〔2019〕159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一月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三稽罚〔2019〕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三稽罚〔2019〕159号
苍南县康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7MA286YJ8XB)
经我局(所)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7月26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苍南县康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业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缪克守,经营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灵江社区仓浃村63号,主要经营办公用品、纸制品、塑料制品、工艺礼品、无纺布制品、编织袋、钢材、塑料粒子、皮革制品、工程机械设备销售,于2017年1月1日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4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909861.54元,销项税额1174676.46元,抵扣进项税额1171465.57元,缴纳增值税3210.89元,2017年6月27日确认为非正常户,经原苍南县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康业公司没有经营,经营场所无人。该案件来源于江苏省苏州鑫时利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案件。(一)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1、实地检查情况:检查人员接手案件后于2018年12月13日去康业公司登记经营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灵江社区仓浃村63号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并进行实地检查。在登记经营地址,检查人员没有找到康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据房东介绍康业公司只向他租了三个月的房子,后来就没有租了。因没有找到康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查人员于2019年1月18日在温州都市报上进行公告送达。并于2019年4月4日再次到康业公司登记经营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灵江社区仓浃村63号进行实地检查,也无康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查人员于根据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到康业公司法人缪克守的联系电话13706634488,拨打以上号码电话,语音提示号码是空号。 2、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康业公司2016年1月至4月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09959062 -09959086,13416674-13416713,13420656- 1342067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作废10份,正常开具增值税在专用发票70份,开具金额6909861.54元,税额1174676.46元。 3、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通过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系统,康业公司2017年1-3月份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认证71份,税额1171465.57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证明单(协查编号:432050000180056),康业公司于2017年1-2月份取得用于抵扣增值税款,由苏州鑫时利经贸有限公司开具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5606979-25607008)为虚开发票。康业公司于2017年1-2月份申报抵扣税款506550.34元。 4、资金流情况:检查人员于2019年4月16日检查了苍南县康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发现康业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在收到购方企业款项后,在当天内就会转到缪克守(法定代表人)账户。2017年4月18日,康业公司基本户收到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两笔款项68000元和369535元,同日就转入缪克守账户,同日由缪克守账户转入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育改账户。(详见附表1——康业资金回流表)(二)交易真实性的判定 1、康业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 2、在康业公司的注册地没有发现公司人员。 3、对康业公司取得的认证后抵扣的30份增值税进项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证明。 4、已查实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根据以上情况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检查人员初步判定康业公司2016年1-3月开具的80份发票(发票代码3300152160,发票号码(09959062 -09959086,13416674-13416713,13420656-13420670)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174676.46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少缴增值税给予一倍罚款计506550.34元倍,少缴城建税一倍罚款计25327.52元,对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共计罚款581877.8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81,877.8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