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1-13 10:13: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行政范围内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转让时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的,按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应纳税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