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1-14 20:06: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第004号
温州天浪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77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77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19〕778号
温州天浪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4592870711U)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4年7月-2015年4月期间取得了厦门尚依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百汉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发票金额947760.7元,税额161119.3元,价税合计1108880元。上述进项税额161119.3元你单位已于所属期2014年7-10月、2015年4月申报抵扣,发票已入账。
你单位称货款以现金支付,经检查,你单位的“现金日记账”上,每一笔支付涉案发票货款前后,皆有一笔借款。但你单位对这一疑点却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另外,若将涉案发票成本全部剔除,会造成你单位成本利润率失衡,且你单位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无法查账,故核定征收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
综上,现认定你单位与厦门尚依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百汉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税务稽查签证。在签证书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秀珠对违法事实的签证意见:以上情况属实,无异议;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秀珠、会计金文娉的询问笔录;3、你单位相关的明细账账页、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4、你单位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发票抵扣明细;5、《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6、你单位相关的申报表及财务报表;7、你单位基本户银行流水对账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201098.71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20659.2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