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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施合并征收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01-20 09:23:00.000 发文单位:陈皓

尊敬的缴费人:

 

按照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等五部门印发的《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医保〔2019〕48号)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合并征收,生育保险费不再单独申报缴费(往期欠费除外),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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