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4-13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4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精神,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突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聚焦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重点改革任务,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真抓实干,激发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活力,更好地发挥民营企业在加快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走出振兴发展新路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好《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组织开展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行动。加快各部门各行业间数字信息互通共享进度,着力解决电子档案、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关键问题,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做到“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表登记、一网通办”(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负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在“五十四证合一”改革基础上继续拓展“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标国家负面清单事项,确保吉林省地方准入事项不额外设置准入条件。深化垄断行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金融服务业等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开展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排查,推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禁设置排斥性条款或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设置门槛(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分别负责)。抓住当前国家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有利契机,择优选择一批高速公路、机场等项目向社会推介,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分别负责)。理顺城市基础设施产品、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投资补偿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各地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盘活存量资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三)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完善全省信用“四张清单”,建立各行业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完善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依法实施信用修复。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厅、省司法厅配合)。发挥商会、行业协会诚信自律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诚信经营,承担好社会责任,履行好对员工的义务(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加强并改进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市场秩序整顿规范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适合“三新经济”等新兴产业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对同一商事主体的多部门执法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进一步完善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和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各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配合)。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时纠正一些地区以环保、安全等问题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相关执法部门要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省司法厅牵头负责)。
(五)强化公平竞争法制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规范自我审查流程,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民参军”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软环境办公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地政府按分工负责)。
(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要素配置效能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出台贯彻落实《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具体举措,确定试点城市,探索建立吉林省资源要素交易中心(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部门配合)。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出台《吉林省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涉企政策征求企业家范围、方式、处理和反馈程序,原则上征求涉企政策时,民营企业家代表比例不低于50%。适时在全省开展涉企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疏通堵点、痛点,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配合)。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七)降低企业税费成本。全力推进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实际,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人社厅牵头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继续按1%执行。严格执行现有社保费征收政策,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
(八)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带动力强的省重点项目,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用地保障。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省自然资源厅、各地政府分别负责)。
(九)抓紧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本着特事特办、妥善从速的原则,省直有关部门2020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指导意见。各市(州)、县(市、区)要抓紧进行摸底调查,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可由权利人或使用者申报,提供土地、房屋相关材料,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配合)。
(十)降低物流用能成本。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实行ETC通行费95折优惠政策,在拥堵路段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省能源局牵头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省住建厅牵头负责)。
(十一)强化环境容量支撑。各地政府要分区域、分行业、分企业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依据企业评价结果综合利用差别化的用地、用能、价格、信贷、环境权益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为高效益企业腾出环境容量(各地政府牵头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污染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办法,化解企业环保责任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十二)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作用。各地、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级预算编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三)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严格执行《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要求,对清单中涉及的十五种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套路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暴力讨债等严重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侵犯民营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严禁以拖压调,确保审限内迅速结案。加大对长期未结案件的督办力度,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减轻企业诉累(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分别负责)。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落实《吉林省专利条例》,建立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侵权行为的快速调处机制(省市场监管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分别负责)。
(十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留置、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分别负责)。
(十五)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欠账案件,建立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会商制度,推动已宣判的政府欠账案件落地执行(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加强对政府机构失信的治理,每年定期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问题,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四、突出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十六)加大货币政策实施力度。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机构要落实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管理政策,加强台账管理,灵活运用“先贷后借”或“先借后贷”模式,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推出“民营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单户单次签票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十七)增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地方性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评审技术,通过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信贷服务(吉林银保监局牵头负责)。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增强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能力(吉林银保监局牵头负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增加信贷投放,争取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比例持续提高(吉林银保监局牵头负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
(十八)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落实银保监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考核权重和风险容忍度。督促金融机构明确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标准,降低金融机构小微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监管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采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励(吉林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十九)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开展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专项行动,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银行机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吉林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二十)推进实施民营企业信用融资计划。依托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和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企业融资需求、金融供给、征信服务、进出口、税收和社保等信息,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分析民营企业运行和诚信状况,为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厅分别负责)。
(二十一)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组建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进一步整合省内担保资源,以参股或控股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构建省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别负责)。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探索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落实好融资担保奖补政策,省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实行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股权质押等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政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中小科技企业登陆上海科创板的培训服务等工作,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分别负责)。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可采取参股、奖励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吉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地政府分别负责)。完善政府性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创新运作模式,发挥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撬动效应(各基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探索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加大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省内金融机构与各类信用增进公司合作,支持省内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分别负责)。用好人民银行创设的“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股权融资支持(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分别负责)。
(二十三)采取有力措施化解流动性风险。将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动性困难的上市公司和公司治理规范的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纾困名单(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成立纾困基金,由政府出资引导,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对包括纾困名单内所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予以必要救助(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分别负责)。制定实施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指导意见,探索建立由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组成的过桥转贷协调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应急转贷基金,降低企业转贷成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各地政府分别负责)。继续完善续贷政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经企业主动申请,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续贷业务(吉林银保监局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落实续贷政策较好的金融机构予以鼓励或通报表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分别负责)。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帮助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融资(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信厅分别负责)。将出现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纳入全省风险企业台账,分类施策化解风险。指导建立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债权银行一致行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吉林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五、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和完善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增加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批次,到2020年底,全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总数达到1000户。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分别负责)。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分别负责)。对民营企业牵头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及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通过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给予立项支持,省级工信部门管理的现有专项资金也应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分别负责)。落实好《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搭建集需求发布、在线交流、人才推介等功能于一体的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引进包括优秀职业经理人、高技术人才在内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予以支持(省委组织部、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创新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机制,开辟职称认定绿色通道,对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高层次创新创业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实施职称专门评审、单独认定相应级别职称(省人社厅牵头负责)。鼓励各地利用闲置用房、校舍、厂房等,培育引进一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入驻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减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地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五)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深度融合,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在前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基础上,省属企业再筛选一批优质项目,引进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各地政府要按照上述原则,筛选推出一批优质企业引进民营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突出公司法、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依法保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健全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管理等制度,确保民营资本、国有资本优势互补,融合发展,互利共赢(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地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六)支持民营资本开展并购重组。引导省内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并购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吉林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对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省税务局牵头负责)。企业并购重组后,允许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用好证监会“小额快速”“分道制”等并购新政,加大并购重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分别负责)。完善市场主体注销e窗通系统,全面推进简易注销登记,进一步提高“僵尸企业”退市效率(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
(二十七)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聚焦实业,突出主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增强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出台《吉林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公司律师职称评审试点(省工信厅、省司法厅分别负责)。继续实施“个转企”专项行动,落实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力争5年内累计培育1万家“个转企”企业,允许“个转企”后的小微企业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给予支持(省市场监管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实施好民营企业传承精英培育计划、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整合各类民营企业家培训资源,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类设计培训内容,由培训对象自行选择合适类别。对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由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计划。鼓励吉林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等重大国家战略建设。鼓励吉林省民营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建设境外产业园区,支持企业开展经贸和技术研发合作,扩大贸易规模。鼓励吉林省企业参与本省对外通道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民营企业参与实施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配合)。对本省外经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用给予补贴。对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且有出口业绩的中小微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平台项下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投保短期贸易险的,给予不超过70%的保费补贴。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联合工作机制,完善风险保障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咨询、风险预警等服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六、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九)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主动解读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分别负责)。设立“吉林省企业家日”,每年开展“服务企业周”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表彰活动,弘扬企业家精神,焕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激情活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形式的激励(省工信厅牵头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人社厅、各级财政部门配合)。
(三十)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强化对民营企业法制宣传和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和自我提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遵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员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工信厅分别负责)。
(三十一)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对口支援和帮扶。加强新疆、西藏地区招商引资力度,发挥驻疆、藏商会和援助干部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吉、疆、藏三省区企业参加亚欧博览会、东北亚博览会、吉林雪博会等商贸活动。将新疆、西藏医药、矿泉水等特色产业开发纳入全省“十四五”援助规划,引导吉疆藏三省区企业开展投资合作,深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分别负责)。
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三十二)健全完善联系服务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把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作为重要职责,继续落实省领导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制度,由省委常委带头,每名省级领导联系1个地区和所辖县(市)及部分重点民营企业,一级带一级,高位统筹为企业排忧解难(省工信厅牵头负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配合)。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省工信厅牵头负责)。工商联等各人民团体和协会商会要发挥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省委统战部牵头负责)。
(三十三)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听取和采纳企业、有关协会商会对政务服务的意见建议。各产业行业协会会长单位等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可列席省级召开的相关会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负责)。定期召开行业协会会长专题会,研究行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推行“政商直通车”,公布从乡镇到省级领导的服务电话和信箱(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建立集政策解读、企业诉求疏解等功能为一体的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畅通沟通渠道,构建部门联动的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工信厅分别负责)。统筹各地、各部门编制政务服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出台《吉林省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方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负责)。
(三十四)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各地政府牵头负责)。开展政府与企业承诺未兑现事项专项清理,认真梳理政府与企业所作承诺未兑现事项,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各地政府牵头负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配合)。
八、加强组织保障
(三十五)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全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做好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工信厅牵头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推动,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分别负责)。各地、各部门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持续推进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
(三十六)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将民营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市(州)政府绩效管理考评(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工信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统计局配合)。组织民营企业对有关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考核依据(省工信厅牵头负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配合)。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进行调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省监委牵头负责)。
(三十七)狠抓政策落实。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梳理现行涉企优惠政策,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强化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等文件,一并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压实工作责任,送政策上门,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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