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和《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3]8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修订完善了《吉林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5日
附件:
吉林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和《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3]8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是中央财政以粮食商品量、绩效评价情况等作为奖励因素测算分配到省,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的奖励资金。
二、资金用途
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全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其中,80%以上用于支持粮油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粮油产业,20%以下用于支持粮油生产方面,具体比例由省级财政根据全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需要进行测算。总的使用方向既要保证国家、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粮油生产、产业发展项目支出和省级储备粮油体系建设,也要支持市县粮油产业发展。具体用途包括:促进粮油增产增效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等生产方面,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粮油企业仓储设施维修改造、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粮油企业烘干晾晒、应急供应体系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粮油加工转化等粮油产业发展方面。
三、资金分配
奖励资金应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资金分配根据当年奖励资金规模及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有具体使用办法的按规定执行)。按因素法分配市县的资金,依据的因素包括,市县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播种面积、绩效管理和其他(补齐部分产粮大县减少的奖励、贫困状况、边境市县等)4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30%、30%、10%、30%,粮食产量、播种面积测算数据以《吉林省统计年鉴》为依据。
四、资金使用管理
(一)省直有关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应切实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完善资金动态监控机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省直有关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应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按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否则,省财政厅将收回奖励资金统筹使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五、资金绩效管理
使用奖励资金的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县,应明确提出绩效目标,并将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和量化。按绩效评价内容、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将自评报告(附带佐证材料)以正式文件按时报送省财政厅。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奖励资金的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取消下年度获奖资格。
六、资金监督管理
(一)资金申报环节。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资金申报单位负责。
(二)资金分配环节。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县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三)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四)对违反规定申报、分配、使用、截留和挪用奖励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粮[2017]988号)同时废止。
附表: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补助市县粮油产业发展部分)
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