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8-20 发文单位: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一稽公字〔2020〕1001号
长春市天马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下列企业实施税务稽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515号
电话:0431-80502757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市天马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47484368400)《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市一税稽罚告〔2020〕3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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