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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0〕9003号

颁布时间:2020-09-23  发文单位: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0〕9003号


吉林省昂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 11月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8年1月向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钢材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合计:765,085.47元,税额合计:130,064.53元,价税合计:895,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你单位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 2018年1月少缴增值税130,064.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03.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 2018年1月采取销售货物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第一款之规定,拟处所偷税款136,567.76元(增值税130,064.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03.23元)一倍的罚款,即罚款136,567.7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昂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22059611826W)《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市三税稽罚告〔2020〕1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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