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10-1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申远温泉休闲山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7593315262)
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税务文书送达你公司,且通过其它方式未能联系到你公司现有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保税稽罚告〔2020〕4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地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大街与忍冬路交汇处,联系电话:0433-50501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12日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保税稽罚告〔2020〕4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申远温泉休闲山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7593315262)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9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7年6月3日与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金额为58,650,000.00元,征收主体为池北区管委会,征收实施单位为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2017年度你单位收到银行(账户0790803011015200005006)利息80,342.90元,收到征收补偿金额58,650,000.00元。经计算你单位2017年收入总额为58,730,342.90元。你单位长期处于无人经营无人管理的状态,未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征收补偿、银行存款、贷款利息及改扩建支出等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企业财务账簿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致使检查人员难以对企业账簿进行检查;2019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池北税务分局对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单位于2019年5月15日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但你单位并未按照要求于规定日期内进行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拟对你单位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468,258.57元认定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处罚款880,955.1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对你单位罚款已超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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