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10-1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0〕4017号
长春市鹏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实施税务检查。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045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市鹏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3563918173G)长市三税稽 通 〔2020〕 433 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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