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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11-30  

   

吉财采购〔2020〕957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预算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持续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宜 

  (一)准确把握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目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采购人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本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省级预算单位执行《目录》有关要求 

  (一)《目录》货物类品目采购执行方式 

  1.货物类品目(除车辆外)采购实行电子商城采购与按项目实施采购相结合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通过电子商城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项目实施采购;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项目实施采购。 

  2.属于《目录》规定的车辆类品目采购通过电子商城汽车采购专区执行,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项目实施采购。 

  (二)《目录》服务类品目采购执行方式 

  1.服务类品目(除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外)采购实行电子商城采购与按项目实施采购相结合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商城网上服务市场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通过电子商城网上服务市场自主选择或随机抽取5家以上合格供应商通过电子竞价方式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项目实施采购;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项目实施采购。 

  2.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实行直接采购。采购人通过电子商城网上服务超市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择优选择供应商后直接采购,无需通过电子商城系统下单。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通过电子商城公开上一季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订单的具体信息。驻地不在长春市区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所在地区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或自行采购,公开采购信息时附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分散采购执行要求 

  1.分散采购的组织主体为各采购人,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自行组织采购是指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执行政府采购的方式,需要依法执行采购计划备案、发布公告公示、组织评审、公开采购合同等采购环节。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人应当基于双方自愿原则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2.未在《目录》中列明的通用类货物采购,可参照实行电子商城采购与按项目实施采购相结合方式执行。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直接采购,电子商城无所需商品或者价格高于其他市场渠道,可通过其他市场渠道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或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通过电子商城在线询价方式采购,也可以执行分散采购;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执行分散采购。 

  3.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达到50万元,工程达到100万元。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所属品目或类别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进行甄别。 

  (四)特殊情形 

  1.采购人应在电子商城网上超市执行的小额零星采购活动,确因需求紧急(非采购人自身原因)、电子商城网上超市商品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等原因,可通过其他市场渠道直接采购。出现此类情况时,采购人应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要求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将特殊情形的相关佐证材料随财务票据一并入账,留存备查。 

  2.会议费、培训费以及水、电、燃气、集中供热取暖费等有明确国家或地方统一收费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不执行分散采购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拟定本地区的《目录》执行要求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已开展电子商城采购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加电子商城采购范围。未开展电子商城采购的地区,应按照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建设。具备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基于电子商城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试点。不具备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建设条件的地区,可结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落实《目录》要求。 

  (二)各省级预算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采购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具体要求,根据年度采购预算,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三)集中采购机构应扩大电子商城供应商征集范围,为各类供应商在电子商城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电子商城供应商实行省内一地入围全省共享模式。鼓励集中采购机构在完成集中采购项目的基础上,通过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拓展可代理的分散采购项目范围,在分散采购领域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开展良性竞争,促进我省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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