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
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
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的通知
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适应新时代党建要求,保障党建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提升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质量,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现将《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上述《办法》。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二、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经费应统筹使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和党费安排,并严格履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不得超范围使用党建活动经费。
三、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单位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五、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可参照《办法》执行。
六、本通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