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2-2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实施税务稽查,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与你单位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无法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被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地址:长春市净月大街6898号
电话:0431-80502935 13604432323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市浪客行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2MA14CCWA6E)(长市二税稽检通一〔2020〕24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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