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长春市金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长春市金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309943242G)、长春金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7944390575)等2户纳税人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014
特此公告。
附件:
长春市金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309943242G)《税务检查通知书》长市三税稽检通一〔2021〕20号.doc
长春金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7944390575)《税务检查通知书》长市三税稽检通一〔2021〕2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