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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商平台减免税等于增加财政就业支出

来源: 互联网周刊 编辑: 2015/06/04 11:52:21 字体:

最近,国家关于对新经济形态“减半”、“暂免”有关税收的政策,引起一片叫好。我也跟着叫好,而且认为此举特别明智。不过我叫好的理由,与大家相反。一般认为,这是电商在“享受”税收优惠;我却认为,是税收在“享受”电商红利。因为,财政收上税来,要用于就业支出;电商提前把就业解决了,不就等于替财政支出了吗?由于电商比财政解决就业的效率高,因此对电商平台减免税相当于增加财政就业支出,财政即使出于自利,也应对电商减免税收。所以应该是财政在享受电商,而不是电商享受财政。

5月6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坚决杜绝违规收税现象。”

值得注意,国家提出了“灵活就业人员”这个新概念,在政策上对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给予特别的扶持。“灵活就业人员”相当于我和高邦仁在“新常态的经济学”(《3%》)中提出的一类新就业概念,即没有就业(指到雇主那里拿工资),但有工作和收入(劳动力收入+剩余价值),例如自我雇佣的大众创业者。

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它们往往具有“基础平台+增值应用”的新业态形式,基础平台(如电子商务的虚拟店铺、虚拟柜台)可以免费提供给“灵活就业人员”。因此平台就具有了某种公共产品(即由税收支出提供的产品)的性质。我们可以比较同一笔开支,藏税于平台增加的就业多;还是收上来增加的就业多。

税收中,有多少是直接用于就业的呢?2012年中央财政用于就业的资金为454亿元,2014年就业补助支出为513.16亿元。假设把这笔支出按照财政投资公共工程用途(如“铁公鸡”)折算成固定资产,我们有一组数据可以推算出固定资产增加与就业增加之间的关系(学术上叫投资就业弹性)。1980年至2008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名义值从910.9亿元增长到172828.4亿元,增长近190倍;同期就业人数则从42361万人增加到77480万人,29年间增长了近一倍。相当于这笔税金增加近200倍,就业才增加一倍。远远不如留在电子商务中用来创造就业来得划算。

可以认为,第一,税务部门每从电子商务中收取1亿元的税,电子商务部门就少1亿元用于促进就业。税务部门拿这1亿再作为补助支出投入就业,增加的就业比起电子商务部门,只能是更少。因为政府部门比商业部门的效率更低。以前不存在这个问题,是因为不存在私人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广泛可能,但新经济形态具有这个特点。第二,单说为了就业,税务部门给电子商务平台免税,而不是给实体企业免税的理由在于,电子商务同一笔固定资产,可以反复创造就业(因为拷贝8000万套电商柜台,与拷贝一套电商柜台的固定资产投资投入是一样的),而实体企业一笔固定资产只能创造一次就业(厂房不能复制、分享8000万遍)。这也是新经济形态的特点决定的。由此可见,国税总局“意见”中最英明、最富含金量的一句是“要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

这样算下来,税务部门少向电子商务平台收税,政府总的税不仅没减少,反而等于增加了可用于就业等公共用途的税收。给电商减税等于变相增加了财政可用于就业的支出。我这里只是拿就业这一个例子来打比方。就业在这里可以替换为其它公共政策产品。

从理论上说,私人部门提供多少公共产品,政府就应该对应少收多少税。不应把这当作对私人部门的施舍。税务部门如果真的是站在国家角度看问题,而不是光图本部门收税收得兴起,收得痛快,就应从收和支两个方面来看待税收,认识到少就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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