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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部分纳税人税负上升

来源: 赵赞扬 王振勇 编辑: 2014/03/31 09:05:32 字体:

截至2013年12月底,北京市共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32.2万户。从税负情况来看,96.5%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税制转换实现了税负下降或者基本持平,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下降41.8%。税负增加的一般纳税人,既包括交通运输业,也包括现代服务业。对此,笔者认为,应全面、理性看待“营改增”的政策效应,不应仅仅局限于部分企业税负水平的短期变化。

众所周知,“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税改措施,其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进而达到优化税制促进科学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重大战略意义。从理论上而言,改革本身就是利益调整和再分配,在总体税负下降的同时,出现少数行业企业税负上升符合客观规律,属于税制改革的正常结果,没有必要大惊小怪。

从北京市“营改增”的情况看,正好说明了这一点。从税负情况来看,96.5%的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或者基本持平,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下降41.8%。分行业来看,北京市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负分别下降42.4%和32.1%。此外,仅2013年,北京市“营改增”就还吸引了8.9万户企业投资现代服务业,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北京市税负增加的企业,多数属于小幅增加。税收增加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户数占税收增加总户数的87.3%,增加税额占总增加税额的23.7%;税收增加在1万元以上的企业户数占税收增加总户数的12.7%,增加税额占总增加税额的76.3%。进一步分析还发现,少量纳税人在“营改增”中税负上升主要源自三方面原因。

第一,“营改增”未全面推开导致部分企业税负上升。目前,试点行业范围仅限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未全面推开,纳入试点的行业企业范围尚不到位,可抵扣范围不够充分。例如,跨省、跨区域经营的长途陆路或水路运输企业,相当一部分加油站和修理店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燃油费和修理费发票存在难以取得、难以便利取得或者难以及时取得等问题。

第二,部分企业受固定资产更新周期影响导致税负上升。从成本构成看,交通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如汽车的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15年,船舶一般为15年~20年。若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已购置运输工具,按照现行试点文件规定,就没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容易形成税负上升,但未来购入机器设备时税负会大幅下降。

第三,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达不到改革要求导致税负上升。经营方面,就交易对象而言,如果企业购进项目的交易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要么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获得的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由此导致企业税负上升。管理方面,企业内部管理过于粗放,导致进项税取得不充分。

可见,部分“营改增”纳税人税负增加,既有阶段性因素,也有制度性因素,还有技术性因素。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和配套措施到位,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因素会逐渐自然消除,部分因素会随着企业经营周期到来逐渐得到缓解。值得一提的是,企业经营模式不符合增值税征收机制导致的税负上升,恰恰是“营改增”促进专业化分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作用的体现。

基于此,笔者建议,综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增值税税制优化的要求,适时实施简并税率档次等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稳步、有序地加快税制改革步伐。

对于企业而言,在经营方面,应重新确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充分研究和利用“营改增”过渡政策,抓住机会更新设备,加强进项抵扣,重新审核和选择供应商,最大限度争取税收抵扣利益。在管理方面,应优化管理模式,注重规范化运作,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健全账务,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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