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朱建民:促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要给力
2007年,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曾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规。至今已实施6年多,全国政协委员朱建民认为,这一政策已“不给力”,亟待调整。
朱建民委员告诉记者,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也实现了大幅提高,尤其是全国平均最低保障工资标准的大幅提高,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今再看2007年公布实施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显然已经无法有效调动相关单位更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难以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就业残疾人收入水平的持续增长。”朱建民委员说。
为此,朱建民委员建议,首先应提高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均增值税的抵减标准,建议从现行的3.5万元提高至7万元。其次,适当提高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同时,他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和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查。
“财政部、民政部和中残联等相关部门应联手建立对残疾人就业的监督和保护机制,对在岗残疾人数量、比例等企业减免税的关键因素定期进行核查,以确保让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支持真正安置残疾人就业。”朱建民委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