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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全国将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2016-11-30 11:39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是指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有利于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今年8月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这项改革作出了制度安排。

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印发的《意见》,从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登记将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优化服务方式,改造升级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特点,《意见》对2016年12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设定换照过渡期,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新的营业执照,对于未换领新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意见》特别强调,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强制换照。

为扎实推进这项改革,做好相关工作,11月初,工商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有中央21个部门参加的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电视电话会,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进行了动员部署,提出了工作要求。11月中旬,工商总局邀请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13个部门召开了推进个体工商户新营业执照社会应用工作会议,参会部门均表示将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新营业执照的使用,指导督促本系统使用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调整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业务。

各地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中央四部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密切协同推进,开展业务培训,广泛引导宣传,深入推进这项改革。截至11月28日,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山西、安徽、广东、陕西、宁夏、内蒙古、江西和深圳已经实施了“两证整合”,其他24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已经完成了工商与税务部门的联调测试,将在12月1日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作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先行试点省市,截至11月28日,共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217548户,比去年同期增长23.8%,改革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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