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明确了事中异议项目处理和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并提出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对研发项目有异议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时须有3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转省级部门出具意见。
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不需鉴定项目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二、事后核查异议项目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鉴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三、企业研发项目鉴定要求
1.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各地方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