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两部门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来源: 财政部 发改委 编辑: 2018/06/14 18:11:32 字体:

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财税〔2018〕65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将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试)费项目变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试)费项目的函》(司发函〔2018〕12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有关规定,为确保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在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司法行政机关收取考务费,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同时,取消司法考试考务费和考试费。

  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要求执行,考试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收取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关于司法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0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2〕6号)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13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免费听

  • 多维协同联动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

    多维协同联动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