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这些财税新规开始施行!附5月征期!
2023年5月征期日历
01日-15日:
申报缴纳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01日-15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自然人)。5月15日批扣,1-14日的工作日查询缴费
01日-18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01日-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01日-31日: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2022年度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01日-31日: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01日-31日:
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05日-10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05日-20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然人)。5月15日批扣,5-14日、16-20日的工作日查询缴费
08日-25日: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自然人)。5月8日、18日银行批扣,10-17日、19-25日工作日查询缴费。享受补贴人员应在本月15日前工作日内完成缴费
10日-25日:
企业社会保险费。5月10日为发起批量扣款日
10日-25日: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注:以上为北京办税日历,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仅供参考。
2023年5月施行法规
中央法规:
·人社部发〔2023〕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财综〔2023〕10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19-2021)》的公告
·豫人社办 〔2023〕3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2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从2023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继续实施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
·苏人社发〔2023〕24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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