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本文废止。
五部门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吧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南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