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加大力度审查集团间对外支付费用
201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8月份发布的146号文,该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国企业中国境内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展开摸底排查。146号文发布以后,各地税务局积极开展了排查活动并将排查情况上报税务总局。近期在一次公开的活动中,税务总局一位高级官员发表讲话指出,税务总局不久将会根据各地税务局上报的排查情况发布一份新的文件,对企业集团间对外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表明其调查方向。
我们预计,各地税务局会把支付金额较大且不符合税务总局要求的跨国企业中国境内子公司作为检查的重点,并适时启动纳税(转让定价)调整。因此,跨国企业的中国境内子公司及其境外关联方应尽早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应对来自中国税务机关可能进行的调查,并完善集团内费用安排的架构。
详细内容
基层税务局开展的检查
根据146号文的要求,基层税务局应于2014年9月中旬完成检查并将结果上报税务总局。因此,146号文发布以后,各地基层税务局对所辖跨国企业的中国境内子公司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费用开展了检查工作。根据公开信息我们了解到,各地税务局要求企业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信息不尽相同,举例如下:
北京:某区级税务局准备了一份“大额支付”清单,并要求清单上的企业(境内服务接受方)对每笔境外支付款项提供详细的说明,包括:支付项目、境外服务提供方(关联方)承担的功能、定价方法等。
天津:有两家区级税务局发布的通知规定,列入检查范围的对外支付项目不仅包括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股息、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收入等。
上海:某区级税务局要求2004-2013年期间,任意一年对外支付服务费及特许权使用费总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任意一年对外支付服务费及特许权使用费总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5%的企业,要纳入调查范围。
广州:某市级税务局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供非常全面详细的信息,包括特许权使用费的关联支付项目、具体计算公式、境内跨国企业和境外服务提供方各自承担的职能、无形资产的法定注册有效期以及该无形资产本身是否贬值等。某区级税务局还公布了一些被认定为“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国家(地区)名单。
北京国家税务局某基层分局近期的行动
今年11月,我们了解到北京国家税务局某基层分局向所辖200多家企业发布了一份通知,声称这些企业对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其对2004-2013年间支付给位于该基层分局认为是“避税地”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关联方的费用进行自查。
自查时,企业须填写自查情况表,报告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情况并提供大量的信息和资料。资料涉及企业自身的财务信息和转让定价信息,以及境外服务提供方的相关信息,如:企业的组织结构图、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详细的雇员信息等。
有趣的是这份通知还附上了一份清单,包含了该基层分局认定的56个所谓“避税地”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我们了解到该基层分局的调查方法,特别是把某些国家或地区贴上“避税地”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标签这一做法,并不代表税务总局对排查集团间对外支付费用的态度和立场。
注意要点
在全球各国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浪潮中,税务总局将集团间对外支付费用视为近期审查的重点。我们了解到税务总局正在整理基层税务局根据146号文开展排查活动上交的情况报告并针对以利润转移为目的集团间费用支付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
近期在一次公开的活动中2,税务总局一位高级官员发表讲话指出,税务总局不久(很可能是2014年年底)将会针对集团内劳务出台新的规范文件。我们相信即将出台的文件会涵盖税务总局今年早些时候向联合国提交的意见书中所阐述的观点,并会为基层税务局审查企业集团间对外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提供进一步的实际操作规程。新文件出台以后,预计各地基层税务局都会采取相应的行动。
总的来说,中国的税务机关,从税务总局到各地基层税务机关,无不对集团间对外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加大了监管和规范的力度。跨国企业的中国境内子公司及其境外关联方应尽早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应对来自中国税务机关可能进行的调查,并完善集团内费用安排的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