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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小微企业免征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4-12-31 14:53 来源:中国财经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另外还将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等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通知明确,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通知强调,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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