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修改如下: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精神,结合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切实需求,对企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以上的条件做了适当简化,不再要求必须是自有产权。
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是针对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条件、实施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已不存在“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情形,取消原实施程序中不受理内容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个别文字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