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将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按照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合理确定税率。同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将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相关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相关收费基金。研究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此次稀土资源税改革的政策指向十分明朗,就是要进一步推进清费立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清理收费决定稀土资源税改革的成败。过去矿产资源是块唐僧肉,在其身上聚集着太多的收费黑手,地方政府抡起乱收费的“刀叉”,致使矿业开采负担过重。资源税改革之所以难,其中一大难点,就是要理顺矿业领域名目繁多的收费。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有要求,要立即着手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这一次,清理稀土行业乱收费又提上政策议程,并将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相关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相关收费基金。这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可为稀土资源税改革铺平道路。
此次稀土资源税改革的政策背景也十分清晰,就是应对取消出口配额、出口关税的政策“后遗症”。稀土素有“工业味精”之称,广泛应用于高端电子元器件生产,国际市场需求空间很大。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稀土生产国和出口国。然而,正是因为稀土具有较高的工业附加值,盗采、滥采稀土矿的情况屡禁不止,稀土出口量也猛增,大量稀土资源流向国外。有鉴于此,国家曾实行出口配额政策,并征收一定的关税,在实施稀土集约化开发和有限出口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倍受国际市场责难,不得不对稀土“解禁”。此前,我国稀土出口配额、出口关税的取消已先行一步,在与WTO贸易游戏规则接轨的同时,也造成国内稀土生产再度无序竞争的负面影响,一些小的开采企业乘势揭竿而起,与大企业争地盘争市场,使得稀土开采乱相丛生。因此,亟须出台资源税以“对冲”取消出口配额、出口关税的政策“后遗症”。在市场期待和预料中,稀土行业资源税改革终于“落地”,可促进稀土行业有序竞争。
从政策效应对比角度来说,过去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的情况下,按开采多少矿来交资源税,造成了开采企业“嫌贫爱富”,造成富矿被滥采滥发、资源利用不合理的现象。如今改为从价计征,是引导开采企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实行从价计征后,资源价格随行就市,价格高则多纳资源税,价格低则少纳资源税,这样在税源配置上更趋科学合理。从价计征还有利于调整资源税定位,由过去定位为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一般税,转变为现在运用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服务而设立的特殊税种。从价征收会对控制过度消耗稀土起到一定作用,目的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范和化解资源风险。
至此,我们可以清晰地勾勒出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轮廓。2010年5月,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在新疆正式破冰试点,2011年,改革在全国推行。3年后,以2014年煤炭资源税改革为契机,我国资源税改革进入新一轮博弈,从煤炭到铁矿再到稀土、钨、钼,其逻辑关系是从易到难,从大宗到稀小,一步一步全面铺开,立体式覆盖。此前下调铁矿石资源税是应时之需,这只是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前奏曲,资源税改革的基本逻辑是从铁矿石入手,然后延伸至铜矿、稀土等其他矿石领域,实现所有矿业“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以切实降低矿企在自身经营层面之外的压力,促进中国矿业与国际市场的对接。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稀土资源税改革是又一根接力棒。
作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关键环节之一,资源税改革自然有着非同寻常的“标杆”意义。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多年来一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办法,表现出诸多局限性,如征税额不能随价格上涨而相应增加,与资源稀缺程度的变化情况不相匹配。同时,一些该征的资源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收税之外还有很多不规范的收费。
资源税开征的初衷是为了体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诸多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特征,与此同时,通过开征资源税,国家亦可调节因资源垄断所形成的级差收入。
由于石油、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推进石油、煤炭资源税改革,成为撬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支点。
而现实是,自1994年中国开征资源税以来的十几年间,偏低的资源税率以及从量计征的税收方式在扩展地方财源、提振地方经济等层面发挥明显作用的同时,却也埋下了“廉价”资源导致产能扩张冲动与日剧增、资源“稀缺性”观念日渐淡薄等隐患。
尤其是,在过去高增长的年代,资源价格一路攀升,面对这一客观事实,传统资源税制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方面的功能也在变相被削弱,以至于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形成了制度性障碍。与此同时,资源税改革也一波三折,只听楼板响,不见人下楼。
况且,资源税改革也将成为中国资源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试金石”,理论上而言,资源税改革的实施力度以及成效对于整体的资源价格改革应具有极高的参照性,称之为资源价改的“标杆”恐怕并不为过。
此次稀土税费改革同步进行,是如火如荼的资源税改革又添一把干柴烈火,关键在执行力,还要兼顾各方利益平衡。从地方政府的诉求看,资源税带来的收益增长大概与取消收费的损失相当。为保证财政收入不受影响,地方政府部门在税率制定上很可能盯上高税率。如果地方政府持续地实行高税率,那么既不能体现资源税改革的优越性,还会伤及稀土行业的利益,对中央的决策威信也是一个挑战。因此,稀土资源税改革不可特立独行,单兵突进,需要平衡各方利益,配套实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改革,推进资源地区经济转型,才能使资源税改革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