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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可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2015-07-30 13:45 来源:信息时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初步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

《通知》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地要争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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