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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讨论再起专家提议2017年立法

2015-10-10 08:58 来源:中国经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今年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财税改革中的“六税一法”之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复杂而严谨。

4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草案进行修改。近日,包括财税、法律等学术专家在内的人士对《税收征管法》进行研讨。虽然讨论结果并未以书面内容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但多数专家认为,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将是一次根本转型。“今年的目标是从国务院层面提交到全国人大,预计在明年下半年有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快会在2017年完成审定工作。”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预测。

9月17日,《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将会组织专家、税总、财政等部门人士对修订草案进行讨论。内容涉及修订草案中的第三方涉税信息、纳税识别号和缴税门槛等热点话题。

争议仍在

“虽然是一场学术讨论,但参加人员都是经常参加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委座谈会,其中涉及的个人纳税号、缴税门槛等话题也是《税收征管法》的热点话题,这对未来立法也会有一些借鉴意义。”一位参加讨论的人士表示。

在该人士看来,由于《税收征管法》相对比较复杂,所以立法之前各种官方和非官方的讨论都会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多次商讨,目的也是达成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和以往讨论个人纳税号不同的是,此次《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益保护有了更多的关注。

以个税为例,这个与普通人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虽然有明确的税率标准和免征额,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对纳税人来说,工薪收入和劳务报酬的不同定义,产生的征税标准也不同。

根据税收征管标准,劳务报酬的纳税标准是4000元以下统一征收800元,4000元以上按照20%的税率征收,2万~5万元每次征收的标准是30%,5万元以上每次按照40%的税率征收。但是按照工薪收入的计算方案,除去3500元的免征额,税率根据收入多少分成5%~40%的区间,这两种征收办法对纳税人来说,所应承担的税负压力也是不同的。

“在实际征收中,有些单位对纳税人的征税不透明,往往把劳务报酬和工薪所得混淆,两者产生的差对纳税人来说承担的税负压力也是不同的,所以《税收征管法》涉及的也是与普通百姓最相关的事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讨论,有利于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规范征收。”东部地区某地税人士说。

这点也与上述讨论有异曲同工之处。

施正文表示,目前税法中涉及税款的争议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纳税人向上级税务部门复议时,需要先在当级的税务机构缴纳税款,然后才能诉讼,这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对此,草案中也明确指出,对于涉及税款的争议,当事人申请复议时,无需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足额担保。这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第88条相比,是很大的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相关机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引入了预约裁定制度等,意在重新形塑税收征纳的各个方面,这些内容也成为财税专家讨论的一个重要方向。

立法漫长

《税收征管法》离最终立法仍然有一定的时间。这是此次讨论中多数人的切身感受,更主要的原因是税法涉及的内容不仅仅是一个部门能解决的,更多时候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9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税收征管法》修订专题研讨会,包括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以及部分地方税务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立法程序,对一些修改较小的法案一般会直接公布,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但对一些修改较大的法案,则会先下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进行意见征集,然后汇总各部门意见,在内部整理后再公开征求,最后才会上报人大审议。”一位法制系统人士说。

一般而言,学术界的讨论会一定程度上得到官方的采纳,然后再论证征求意见,多年来,《税收征管法》的征收更偏向对间接税的征收管理,在税收平衡上存在欠缺。对个人征税更是从未涉及。

中国社科院财经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贯彻,新一轮税制改革提出要提高直接税比重,个人部分的征税体系,对直接税的贡献不可或缺。

据悉,目前税务部门已经与人民银行、工商管理、海关、质量技术检验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合作关系,未来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规定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在内的涉税信息占有者,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法定权力,以便更充分地应用第三方信息。

事实上,《税收征管法》修订启动于2008年,由国税总局主导,因争议较多,修正案草案几易其稿,确定了以小修换进度的思路。2013年5月,国税总局将起草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同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后,税务总局多次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修法研讨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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