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是一个利好。《指导意见》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加快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将起到极大推动作用。
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建立全国二手设备交易市场”的提案得到了商务部的重视。在随后的几年中,商务部一直在着手“二手设备评估标准”的制定,为建立全国二手设备交易市场做了很好的准备工作。目前,有关工程机械二手设备评估标准已出台若干,初步具备了设立二手工程机械交易市场的条件。此次《指导意见》强调,设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交易市场,完善了融资租赁的退出机制,为释放融资租赁系统性风险做出了必要的制度化安排,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此外,《指导意见》还解决了困扰融资租赁企业的印花税问题。之前,原国家税务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是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印花税颁布的唯一文件。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依据业务性质与金融租赁公司参照相同的原则执行贴花。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给予某地方税务局有关请示的答复中解释为,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额的1‰贴花,不能享受金融租赁公司的0.05‰待遇。这就意味着同一笔融资租赁合同仅仅因为审批监管机构不同而可能出现税赋相差20倍的情况。
针对印花税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至此,国办文件从根本上解决了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税负不平等的问题。
发展融资租赁,政府层面出台的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能起到较强激励作用。上海、天津、广东等地先后出台鼓励融资租赁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后,这些地区无论是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数量,还是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规模都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地方政府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并要求“各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这些政策要求,无疑对各地区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起到重要作用。不过,这些需要各地将相关政策尽快落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