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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发通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2015-10-28 11:39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行政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对于绝大多数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通知》规定,从严设立政府定价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科学合理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对极少数自然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对由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和非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

《通知》提出,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一是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二是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明确行政审批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三是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

《通知》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建立后评估制度,对相关收费政策的合理性、经济社会影响等进行重点评估;二是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价目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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