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11月2日联合下发了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规将惠及存在研究开发的各个主要行业,对纳税人而言是利好消息。新政还将有利于通过内向型和外向型研发人才的紧密合作,发挥“1+1大于2”的效应。
此次新政从扩大政策适用范围、简化核算管理和简化审核程序三方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企业研发越多,享受优惠越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
普华永道研发税务服务市场主管合伙人邸占广说,新政提到,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与以前相比明显扩大,这将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起到关键的促进作用。
盘古智库学术委员、“一带一路”百人论坛专家委员梁海明表示,新政是在原有基础上,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这将有利于推动创新企业进一步拓展、扩大外向型研发的需求,推动创新企业的内向型研发与外向型研发增加交流、合作,互相促进,不但有利于稀缺的、珍贵的研发生产力在创新型企业内外频繁流动,而且有利于通过内向型和外向型研发人才的紧密合作,发挥“1+1大于2”的效应。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新政允许追溯扣除、加强“事后备案管理”,在简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流程的同时,对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正确合规地进行减免税事项备案将成为纳税人面临的一大挑战。
对此,邸占广建议,企业需要关注做好研究开发的项目管理,会计科目重建以及研发相关费用数据的准确归集。他还建议,要加强科技研发部门与财税部门的有效沟通,以实现合法合理地识别研究开发行为、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另有专家指出,对于相关后期执行或地方执行层面是否还会有相应文件陆续出台,企业应保持关注。此次新政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应在此之前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准备,最大程度地保障和加强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