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你可能错过的税务资讯!
假期结束了,上班啦,小编为你梳理了春节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四大税务法规,来看看你可能错过的税务资讯,在一年的开头就要抓紧工作的步伐,不要影响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额!
一、A级企业取消增票认证,3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月1日起,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并详细解读操作细节及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公告称,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简并企业申报缴税次数,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布。
三、明确3项个税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明确了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纳税有困难、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核准等3项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旨在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对于进一步鼓励科研创新,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了修订完善,更多中小企业将因此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调整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小企业的研发费占比由6%调整为5%,大中型企业仍分别采用3%、4%的要求不变。“此次修订完善主要体现在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流程、加强认定和后续监管以及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四个方面。”阴和俊说,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的内容除“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外,还包括将现行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调整为“不低于10%”;取消“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