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取得成本以及开具捐赠票据等问题。
公告称,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解读。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此通知生效前,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此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