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再保险不动产租赁等申报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对再保险、不动产租赁、非学历教育纳税申报问题进一步明确,并自2016年5月1日执行。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明确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政策点评:上述所称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我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7月1日起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政策点评:按照要求,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值得注意的是,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河北省先行开展水资源税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自7月1日起在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后,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与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共同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政策点评:据称,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为严重的地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这是在河北先行开展水资源税试点的主要逻辑。根据部署,我国下一步将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公布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政策点评:上述所称的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发布营改增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为便于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税务总局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制订了新的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政策点评:与《原办法》相比,新发布的《办法》进行了以下修订和完善:一是结合营改增试点行业推进情况,在免税跨境应税行为类别中增加了新纳入试点的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并明确了上述应税行为享受跨境免税政策的具体内涵和执行口径。二是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此前已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跨境服务的免税政策执行口径。三是进一步规范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流程,明晰了税企的责任义务。四是对于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跨境应税行为,在免税管理上与零税率退(免)税管理办法相衔接,要求纳税人提供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声明等免税备案材料。
明确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发票联问题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政策点评:增值税发票开具环节的政策衔接。
明确营改增劳务派遣服务涉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按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按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点评:按照现行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明确营改增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点评: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明确营改增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涉税政策
按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点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明确营改增金融业多项业务税收政策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四、对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点评: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在于近些年来金融工具的快速创新,不断对税收提出新挑战,稍有不慎就会产生税收漏洞。
明确营改增若干业务征管问题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政策点评:事无巨细,政策上要不断地拾漏补缺。
明确部分税种营改增后的计税依据
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政策点评: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按照现行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完善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点评:旨在与营改增政策衔接。按照现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包括: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低工资标准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