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值得广大会计人员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
1.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明确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采集方式、归档要求和使用条件,形成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综合利用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探索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分级管理;
2.建设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以在职会计人员为对象,以会计人员执业活动为依据,以会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及时采集、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形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作为评价会计人员履职和遵循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重要依据。选择部分地区进行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试点,取得成效后再全面推开。
3.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推动建设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探索提供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明确查询程序、查询方式和查询内容。加强与其他部门合作,推动实现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研究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会计人员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将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为诚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
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将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对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会计人员,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会计人员。
2.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
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已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吊销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严重失信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披露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会计人员严重失信信息。
3.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争取审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支持,将有关检查中涉及会计人员严重失信情况纳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加强对会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