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留意】道路通行费抵扣进项税的新规定
一、通行费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其中:
高速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二级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桥、闸通行费: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解读:
推行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在2018年6月30日前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6月30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必须按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而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
对于桥、闸通行费,没有要求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通行费电子发票相关规定
1、通行费电子发票的种类
一种是预付费的ETC卡和用户卡,充值时索取发票的,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日后消费时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另一种是预付费的ETC卡和用户卡在充值时不开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索取发票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经营收入开具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左上角打印“通行费”字样;
后付费的ETC卡与用户卡纳税人在发生业务后充值时索取发票的,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左上角打印“通行费”字样。
2、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
1)办理ETC卡或用户卡。
2)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
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3)绑定ETC卡或用户卡。
4)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
3、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未办理ETC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按原有方式交纳过路费和索取发票。
三、政策依据
《财税【2017】90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66号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