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先生在办理购房资格审查时发现,由于原任职公司未能按时为自己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导致自己丧失了购房和购车摇号的资格;故将自己任职的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租房损失、房价同比上涨损失共计60万元。昨天上午,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段先生大学毕业便进入富士康科技集团工作。段先生称,他先后在富士康下属的两家公司任职,时间为2007年8月至2011年2月。
段先生说,2013年3月,自己在办理购房申请时,发现二被告未给自己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这意味着他失去了应有的购房及购车摇号的资格。
但庭审时两家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北京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完税证明,该证据证明二被告在2007年至2010年间已为段先生交纳了个人所得税。
为何会有这种情况呢。此案当庭并未宣判。但记者庭后找市税务局进行了查询,工作人员告知,“是其工作单位在申报个税时将其名字报错,2010年后又改正过来了。”该工作人员称,地税系统会按照最后一次纳税姓名出具查询结果,“段先生的工作单位存在一定过错。”
针对段先生的情况,该工作人员建议段先生与原单位协商,让原单位为其出具写错姓名的证明和相关材料,带着这些材料再进行购房资格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