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同日,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支持和促进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特别对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作出规定。这也是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首次通过修法在该法条文中增加有关税收的规定。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对此,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向记者表示,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律也在由单一内容向综合的方向发展,环境保护法的此次修订恰恰体现了这一趋势。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能够从中看到环境保护与税收的交叉和衔接。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公众对蓝天、绿地和净水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必须采取多部门、多种手段配合的方式,才能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刘剑文说,财政、税收制度在这方面是必不可少的,而此次修法中提到的环境保护税恰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支撑性政策。过去,我国实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而今后将要开征环境保护税,实现“费改税”,通过税收的强制性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此次修法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同时,这种强调也意味着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进程将进一步加快,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时间点已经日益临近。
对于开征环境保护税所需要注意的问题,刘剑文提出三点看法:第一,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中,有不少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比如向燃油征收的消费税等,这就需要处理好征收环境保护税与实施其他具有环境保护作用的税收制度之间的配合和衔接问题。第二,应在立法中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的用途,实现专款专用。第三,应进一步提高民众对税收的认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每一项税收制度和法律的制定、出台,包括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和开征,都应充分体现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