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提建议 药企“节税”2000万
江苏省连云港市国税局建议医药企业“临床费用”纳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此建议被采纳后,截至今年10月底,该市医药企业可多享受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额1.1亿元,由此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近2000万元。
医药界有句话:“全国新药研发看江苏,江苏新药研发看连云港”。据介绍,近10年来,连云港医药产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工业产值和利税年均增长30%以上,新获批及累计承担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达59个,居全国地级市之首,其中38项为在研项目,21项已经通过国家验收。
连云港医药企业以江苏恒瑞、康缘、正大天晴、豪森四大药企为代表,全部是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近3年,四大药企投入研发费用近50亿元,占销售收入的8%以上。2013年,该市医药企业共发生研究开发费用12.8亿元,同比增长16.2%。其中,临床费用支出近2813.7万元,同比增长9.3%。按照2013年前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药企的临床费用不允许纳入所得税加计扣除范围,严重影响了药企的研发积极性。同时,药企的临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与研发费用之间的技术界定十分困难,也是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解决矛盾的焦点。
为此,连云港市国税局为彻底弄清药企的临床费用与研发费用之间的关系,组建了医药行业专家团队,深入江苏恒瑞、正大天晴等重点税源企业走访调研,反复查证新药临床试验费、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研发设备维修、研究成果鉴定等与研发项目的关联程度。该局论证后认为:临床费用与企业享受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并迅速写成书面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对此,财政部于2013年9月出台的研发费用扩围文件中,单独增加了医药企业临床费用的内容,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从此,医药企业临床费用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之中,为整个药企的转型发展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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