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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税务指南:11月新税法速递

2014-11-19 08:41 来源:首席财务官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含金量”高,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

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指出,为确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今年上半年以来,国务院还组织对多个省市开展了工作督导。税务总局明确提出,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并提升到“政治任务”层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含金量”高,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要充分认识到“尸位素餐是腐败,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进一步应用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手段,增强基层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

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

经国务院批准,煤炭资源税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上述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上述规定缴纳资源税。

政策点评: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种。煤炭资源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税率提高将会导致资源价格上涨,中央政府为此采取的措施是同步清理涉煤收费基金(所谓清费立税),在不增加资源生产企业总体负担的同时,达到优化税制目的。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其他矿产品资源税改革也将按照以上原则全面推进。

提高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

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政策点评:减一点费,增一点税。2011年,我国已对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

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各项收费基金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策点评: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后的相关配套措施。

煤炭进口关税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

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炼焦煤、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政策点评:政策将对进口煤市场形成影响,有助于国内煤炭行业。近期我国除了取消进口煤炭零关税,相关部委还曾专门下发煤矿限产令,觊觎扭转煤炭生产严重供大于求局面。

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免征流转税具体政策

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对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申请退税。

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共分四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退税申报、审核管理以及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点评:今年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制定了上述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企业范围。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税务总局日前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格式进行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政策点评:匹配于小微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明确货运业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

我国目前正在试运行的税控系统打通整合软件中增加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功能,系统试运行期间,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申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再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政策点评:目前企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过程非常繁琐。通常情况是购买方先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发《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再给销售方,销售方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提高办税效率,税务总局拟取消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后续管理办法值得关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征求意见

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法规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政策点评:与涉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

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11项修改。其中比较重要的条款是“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政策点评: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涉税事项改革的需要。

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点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谓“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含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和广西。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按季公布

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按季公布。税务机关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首次公布的案件信息为2013年和2014年前三季度符合公布条件的案件信息。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各级税务机关参照总局门户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式样,在其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

政策点评:税务总局认为,实施“黑名单”制度,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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