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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布

2014-12-03 08: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此通知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了详细的规定。

转制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转制中资产处理的税收优惠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限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的形式为整体转制或剥离转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并指出此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

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优惠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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