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没有招拍挂之前,企业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的土地被收储中心收储,土地在没有招拍挂之前,企业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企业的土地被收储中心收储后,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了收储中心(即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了变化),因此,企业的土地被收储中心收储的次月起,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