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新租赁准则是否可以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租赁期限延长半年,但租金总额不变,适用新租赁准则是否可以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第二十八条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租赁期限延长半年,但租金总额不变,不符合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因此,适用新租赁准则不可以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