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既符合留抵退税又符合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纳税人既符合留抵退税又符合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目前,政策上并未限制这2个优惠同时享受,再参考湖北税务局解答,应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问:本企业属于建设期,之前进行了增值税留底退税,退税之前因为留底税额大,一直未缴纳过增值税,前期的加计抵减也一直未使用。退税后,主管税务机关表示,按照留底退税的金额的百分之十在本期调减之前未使用过加计抵减金额,认为增值税留底退税属于进项税额转出,所以相关的加计抵减需要调减,但是未找到相关的文件,表明上述两个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同时给12366也打电话咨询过给出的答案也各不相同,有的认为不用调减,有的认为需要调减,请问这个问题,有相关政策指导吗?两个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吗?
咨询人:***咨询时间:2022-07-18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回复时间:2022-07-18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如果都符合条件,可以同时享受。但是,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