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支付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银行借款,利息是否可以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我们是施工企业,从银行取得借款用于支付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相关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下,对于满足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条件的商品或服务,其在履约过程中就不断向客户逐步转移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因此,履约过程中已发生的成本通过合同履约成本进行归集并按进度结转为当期营业成本,不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即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所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因此,该借款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